□本報記者李恩樹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鞏富文委員今年帶來12件提案參加全國兩會。其中,他認為最重要的是,建議儘快制定統一的法律監督法,“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
  法律監督是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但鞏富文經過多年的從檢工作經歷及研究發現,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憲法和法律對法律監督的範圍、程序、手段和效力規定得不夠完備,法律監督的職能並未得到有效發揮。
  鞏富文認為,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範圍還存在空白。他以公安辦案為例指出,現實中,公安機關違法立案,違法採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剝奪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訴訟權利等問題時有發生,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此行為實行法律監督職能。
  “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通過立法明確授權才能從根本上加以解決。”鞏富文說。
  在鞏富文看來,我國立法中對訴訟監督權的規定體系散亂,三大訴訟法沒有以專章或專節形式規定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最能體現訴訟監督特色的糾正違法意見規定,大多散落在各具體訴訟程序中。
  “實際上,三大訴訟法由於其程序性性質和自成體系的特點,也不可能對訴訟監督作過細的規定,具體監督的程序、手段、方法則多由檢察機關自己的訴訟規則或者與其他司法機關聯合發文規定。”鞏富文說。
  針對這些問題,近年來地方各級人大相繼出台了一些規定,加強和改進訴訟監督工作。200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出台《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訴訟監督地方立法的熱潮。
  “但地方立法有先天局限,不可能在檢察職能方面創設新的監督措施和監督程序。”鞏富文指出,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力去推進法律監督層面的立法。
  鞏富文建議,在監督的內容方面,應重點對法律監督的概念、基本原則、職權配置等作出明確規定;在權力配置方面,應明確賦予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權;在監督的程序方面,應進一步完善法律監督的範圍、方式、手段和具體程序,使監督規範更具有操作性;在監督的保障方面,應重點規定被監督對象拒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以及完善法律監督工作的保障機制和配套措施。
  本報北京3月9日訊
  (原標題:填補監督空白強化法律監督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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